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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非研究計畫─單純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收入,含稅
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全福祉流行病學實驗室委託服務合約書
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全福祉流行病學實驗室(以下簡稱甲方)與飼主(以下簡稱乙方),茲因乙方委託甲方進行線上犬貓動物行為評估與諮詢服務,雙方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乙方完成預約程序後,視為已充分閱讀並同意本契約全部條款:
第1條 合作資格
甲方計畫人員將提供單次線上犬貓動物行為評估與諮詢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期望能提供動物行為相關專業意見,改善人與動物關係,提升健康與福祉。
第2條 執行期間:甲方應自首次預約之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諮詢服務。
第3條 服務內容
1、甲方基於獸醫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透過視訊方式提供乙方犬貓動物行為評估與諮詢,包括犬貓飼養環境、行為問題分析與矯正建議等犬貓飼養管理之專業意見。
2、本服務由甲方指定之視訊平台進行,乙方應配合使用並確保網路環境穩定。
3、甲方依據乙方預約後所填報之問卷資料、諮詢過程中乙方口頭說明與甲方之觀察,提供專業建議。乙方應據實提供資訊,倘因故意隱瞞或重大不實陳述導致諮詢效果不佳者,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4、服務時間及限制
(1)本服務僅提供單次視訊諮詢,每次服務時間2小時至3小時,惟以3小時為上限。本服務之進行時間,凡達10分鐘以上至180分鐘者,均認定為完成本服務,並據以計費;服務時間未滿10分鐘,視同本次服務不成立。
(2)乙方因故延遲啟動服務,服務時間仍以原預約時間起計。
5、本服務一次結束後,甲方無義務提供後續追蹤或額外諮詢。
6、倘因甲方系統或技術問題致服務中斷,甲方應即時處理並恢復服務。前述中斷若逾 5 分鐘者,不計入計費時間;如致該次服務無法完成,甲方應依契約約定,提供補足服務或退還相應費用。
7、諮詢時間變更規定:
(1)乙方提出諮詢時間異動
1.應以電子郵件或甲方指定之方式通知甲方,通知時間以乙方發出通知的時間為準。變更後之預約時段必須於首次預約時間起算90日曆天內完成服務。倘因甲方於該期間內無適合預約時段,得終止合約並全額退費。
2.預約時間72小時(不含例假日)前變更:甲方無償協助安排其他時段。
3.預約時間72小時(不含例假日)內變更:甲方將收取行政處理費新臺幣500元,並協助安排其他時段。
4.乙方進行第二次變更預約起,每次需加收行政處理費新台幣500元,由甲方協助安排時段。本項費用得與上述2及3合併計算。
5.乙方如因如因下列因天災、事變、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未能依限通知者,須於事件發生後 24 小時內通知對方,並提出相關證明,甲方得酌情處理之。
(2)甲方提出諮詢時間異動
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通知乙方,並與乙方議定新的諮詢時間,每次異動得延長至多21天(含例假日)諮詢期限
8、服務範圍與限制
(1)甲方依獸醫專業提供行為諮詢服務,寵物行為改善涉寵物個體差異、環境因素、飼主配合度等多重因素,因此乙方僅就諮詢當時狀況提供專業建議,不保證特定效果。
(2)甲方建議之寵物用品、食品或訓練方法等,乙方應自行評估寵物狀況後決定是否採用。甲方不對產品效果或寵物反應承擔責任。
(3)乙方提供資訊不實或不完整導致之甲方判斷偏差、乙方未遵循甲方建議執行、不可抗力因素(天災、疫情、政府命令等)影響服務提供等因素造成不當之後果,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4條 本服務之費用
1、本服務包含行政處理費新台幣500元、書面諮詢費 1,000 元、諮詢服務費新台幣4,500元,共新台幣6,000元,為確保乙方提出合理之諮詢服務需求及確實使用本案服務,倘有履約疑義請於預約前提出。
2、付款方式:乙方預約後3日內應繳納新台幣1,500元(包含行政處理新台幣500元、書面諮詢費新台幣1,000元),繳納完成後即視為已充分閱讀、理解並同意本合約所有內容,不得以未閱覽為由否認契約效力,合約成立。諮詢服務、預約變更及超時服務等費用,應於服務結束後一次繳納。
3、乙方預約後如需取消預約,已繳納之款項將不予以退款。
第5條 預約時費用支付方式,請匯入甲方專戶:
戶名: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401專戶
銀行:第一銀行台中分行(銀行代碼:007-4016)
帳號:41550611250001
第6條 合約終止與爭議處理
1、本合約於甲方完成一次服務後,或自第一次預約時間起屆滿90日時,自動終止。
2、服務進行中如發生下列爭議,甲方得終止服務:
(1)乙方故意提供重大不實資訊,經提醒仍不改正。
(2)乙方言語或行為明顯不當,嚴重影響服務進行。
(3)乙方明顯違反動物保護相關法規,經勸導拒不改善。
3、前項爭議發生時,甲方得以 30 分鐘為計算單位,每 30 分鐘收費新台幣 1,000 元,未滿 30 分鐘以 30 分鐘計算已進行部分之費用,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4、本合約任何爭議之解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經雙方同意亦得提付仲裁。
第7條 保密責任
1、甲方得將本次服務過程中所產生之個案資料,經去識別化處理後,作為學術研究、教學或專業交流之用途。前開資料之使用,應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為原則,並不得揭露乙方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之資訊。
2、除前款研究用途外,乙方個人資料,甲方得依個資法規定行使下列處理或利用:
(1)服務提供與行政管理
(2)服務品質改善與統計分析
(3)法律要求之通報義務(如發現違反動物保護法情事)
3、諮詢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甲乙雙方均應事前告知並說明錄製目的,並取得對方明確同意後為之。錄製內容僅得用於當次服務之紀錄、品質管控或爭議處理,不得作其他用途,且不得與其他可識別個人資訊結合使用。
4、個人資料與錄製資料均應妥善保管,防止未經授權之揭露、傳輸或公開,保存期限不得逾一年,期滿後應予刪除或銷毀。
第8條 其他規定
1、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及相關法規處理。
2、合約條款如有部分無效,不影響其餘條款效力。
第9條 本委託服務合約書正本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自簽定及繳交預約保證金後生效。
甲 方: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全福祉流行病學實驗室
代 表 人:鄧紫云助理教授
地 址:402臺中市南區興大路145號
乙 方: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連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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