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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非研究計畫─單純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收入,含稅


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全福祉流行病學實驗室委託服務合約書


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全福祉流行病學實驗室(以下簡稱甲方)與飼主(以下簡稱乙方),茲因乙方委託甲方進行線上犬貓動物行為評估與諮詢服務,雙方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乙方完成預約程序後,視為已充分閱讀並同意本契約全部條款:



第1條 合作資格

甲方計畫人員將提供線上犬貓動物行為評估與諮詢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期望能提供動物行為相關專業意見,改善人與動物關係,提升健康與福祉。


第2條 執行期間:甲方應自乙方首次預約之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2至3小時之視訊諮詢(以下稱「初診」);初診完成後,甲方應依第3條第5項規定,自初診完成日起3個月內提供乙方3小時之後續追蹤支持服務(以下稱「追蹤支持服務」)。追蹤支持服務時數使用完畢或自初診完成日起屆滿3個月,不論何者先發生,甲方提供追蹤支持服務之義務即告結束;屆期尚未使用之時數,依第3條第5項規定辦理,不予退款或展延;如涉及加購,依第3條第6項規定另行計算。


第3條 服務內容

1、甲方基於獸醫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以線上諮詢方式(包括視訊、電子郵件、Facebook粉絲專頁訊息回覆等),及後續3小時追蹤支持服務,提供乙方犬貓動物行為評估與諮詢,包括犬貓飼養環境、行為問題分析與矯正建議等犬貓飼養管理之專業意見。

2、本服務如以視訊方式進行,應使用甲方指定之視訊平台,乙方應配合使用並確保網路環境穩定。倘因甲方系統或技術問題致服務中斷,甲方應即時處理並恢復服務;前述中斷若逾5分鐘者,不計入服務時間,如致該次服務無法完成,甲方應依契約約定,提供補足服務。

3、甲方依據乙方預約後所填報之問卷資料、諮詢過程中乙方口頭說明與甲方之觀察,提供專業建議。乙方應據實提供資訊,倘因故意隱瞞或重大不實陳述導致諮詢效果不佳者,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4、初診服務時間及規範
​​​(1)本服務之初診僅提供單次視訊諮詢,每次服務時間以2小時至3小時為原則,3小時為上限。初診開始後,如服務進行達10分鐘以上,即認定該次初診服務已完成,服務費用依第4條規定之金額收取,不因實際服務時間長短而按比例增減;服務時間未滿10分鐘,視同該次初診服務不成立。
​​(2)乙方因故延遲啟動服務,服務時間仍以原預約時間起計。

5、追蹤支持服務及規範:
​​(1)使用期限:追蹤支持服務應自初診完成日起3個月內使用完畢;逾期未使用之時數,原則上不予退款或展延。如動物正接受重大醫療照護、乙方本人或主要照顧者有重大醫療狀況、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或可歸責於甲方之差假等事由致無法如期提供服務,經乙方提出並經甲方審酌後,得核准展延並記錄新到期日;乙方單純因個人時間安排、忘記使用或欲保留時數等一般事由,原則上不予展延。
​​(2)使用形式:追蹤支持服務得以電子郵件、Facebook粉絲專頁訊息回覆,或線上視訊等形式提供。乙方得依需求自由選擇管道,無須事先經甲方同意。追蹤支持服務使用期限內,甲方將安排至少1次同步線上視訊會談(以下稱「正式會談」),每次以1小時為上限,時間由雙方討論後共同確認;如甲方判斷乙方有進一步需要,得主動提議安排第2次正式會談,並提供預約連結供乙方選擇時段,惟僅得預約於追蹤支持服務使用期限內,逾期預約不成立。正式會談合計時數以2小時為上限;其餘時數原則上以電子郵件或Facebook粉絲專頁訊息回覆方式提供。
​​(3)時數計算:正式會談依實際會談時長認定並扣除追蹤支持服務時數;電子郵件或Facebook粉絲專頁訊息回覆部分,甲方每次回覆均將依內容扣除相應追蹤支持服務時數並留存紀錄,並告知乙方剩餘時數。
​​(4)緊急狀況處理:追蹤支持服務僅提供一般行為諮詢,非緊急醫療服務。若動物出現咬傷、自傷、急性疾病等緊急狀況,乙方應立即就近至獸醫院或動物醫院就診,勿等待甲方回覆。
​​​(5)主動關懷及提醒:甲方將於追蹤支持服務使用期限內,主動關心動物與個案近況,並於追蹤支持服務使用期限屆滿前提醒乙方剩餘時數及到期日。

6、本服務所含3小時追蹤支持服務使用完畢後,乙方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加購:
​​(1)乙方申請加購3小時追蹤支持服務,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仍為處理原評估之主要行為問題。
​​​2. 距最近一次聯繫未逾1個月。
​​3.動物、照顧者、健康狀況及居家環境無重大改變。
​​4. 原行為計畫仍可延續,經甲方判斷無須重新完成完整病史與風險評估。
​經甲方評估確認乙方符合前述條件後,將提供預約連結供乙方完成預約。
​​​(2)乙方經確認符合條件並完成加購者,該3小時追蹤支持服務之使用形式、時數計算方式、緊急狀況處理原則及主動關懷提醒,均準用第5項第2款至第5款規定;追蹤支持服務應自乙方完成加購(即完成預約並繳納全額費用)之日起3個月內使用完畢,逾期未使用之時數,原則上不予退款或展延,其展延之例外情形準用第5項第1款規定辦理。

7、諮詢時間變更規定(本項規定適用於初診及追蹤支持服務使用期限內正式會談之時間變更):
​​​(1)乙方提出諮詢時間異動
​​​​​1.初診異動:乙方應以電子郵件或Facebook粉絲專頁訊息通知甲方,通知時間以乙方發出通知之時間為準;變更後之預約時段須於首次預約時間起算90日曆天內完成服務,倘甲方於該期間內無適合預約時段,得終止合約並全額退費。
​​​2.正式會談異動:通知方式與費用規定依下列「通知期限與費用」及「不可抗力」規定辦理,惟變更後之時段須落在追蹤支持服務使用期限內,逾期無法安排,且不適用初診異動之90日曆天期限及全額退費規定。
​​​3.通知期限與費用:預約時間72小時(不含例假日)前提出變更者,甲方無償協助安排其他時段;72小時內提出變更者,甲方收取行政處理費新台幣500元並協助安排;同一預約第2次以上變更者,每次再加收行政處理費新台幣500元,各項費用得合併計算。
​​4.不可抗力:乙方如因天災、事變、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未能依限通知者,須於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通知甲方並提出相關證明,甲方得酌情處理之。 
​​(2)甲方提出諮詢時間異動
應以電子郵件或Facebook粉絲專頁訊息之方式通知乙方,並與乙方議定新的諮詢時間,每次異動得延長至多21天(含例假日)。

8、服務範圍與限制
​​(1)甲方依獸醫專業提供行為諮詢服務,寵物行為改善涉寵物個體差異、環境因素、飼主配合度等多重因素,因此甲方僅就諮詢當時狀況提供專業建議,不保證特定效果。
​​(2)甲方建議之寵物用品、食品或訓練方法等,乙方應自行評估寵物狀況後決定是否採用。甲方不對產品效果或寵物反應承擔責任。
​​(3)乙方提供資訊不實或不完整導致之甲方判斷偏差、乙方未遵循甲方建議執行、不可抗力因素(天災、疫情、政府命令等)影響服務提供等因素所造成之不當後果,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4條 本服務之費用

1、本服務包含行政處理費新台幣500元、書面諮詢費新台幣1,000元、諮詢服務費新台幣4,500元,共新台幣6,000元,以及後續追蹤支持3小時方案服務新台幣4,500元,共計新台幣10,500元,為確保乙方提出合理之諮詢服務需求及確實使用本案服務,倘有履約疑義請於預約前提出。

2、付款方式:乙方預約後3日內應繳納新台幣6,000元,繳納完成後即視為已充分閱讀、理解並同意本合約所有內容,不得以未閱覽為由否認契約效力,合約成立。乙方應於完成初診後,一次繳納尾款新台幣4,500元;預約變更及超時服務等費用,亦應於服務結束後一併繳納。

3、乙方預約後如需取消預約,已繳納之款項將不予退款。

4、如乙方欲依第3條第6項相關規定申請加購3小時追蹤支持服務,費用另計新台幣4,500元,乙方應於預約後3日內完成全額繳納;逾期未完成繳納者,該次預約視為不成立。


第5條 預約時費用支付方式,請匯入甲方專戶:

戶名: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401專戶

銀行:第一銀行台中分行(銀行代碼:007-4016)

帳號:41550611250001


第6條 合約終止與爭議處理

1、乙方逾90日曆天期限仍未完成初診,致本服務無法開始者,本合約自首次預約之日起屆滿90日曆天時,自動終止。乙方完成初診後,於追蹤支持服務全部使用完畢或其使用期限屆滿時,本合約自動終止;如乙方依約完成加購,則於加購之追蹤支持服務全部使用完畢或其使用期限屆滿時終止。

2、服務進行中如發生下列爭議,甲方得終止服務:
​​(1)乙方故意提供重大不實資訊,經提醒仍不改正。
​(2)乙方言語或行為明顯不當,嚴重影響服務進行。
​(3)乙方明顯違反動物保護相關法規,經勸導拒不改善。

3、前項爭議發生時,甲方得就已進行之服務,以30分鐘為計費單位,每30分鐘收費新台幣1,000元;未滿30分鐘者,以30分鐘計算,並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

4、本合約任何爭議之解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經雙方同意亦得提付仲裁。


第7條 保密責任

1、甲方得將本次服務過程中所產生之個案資料,經去識別化處理後,作為學術研究、教學或專業交流之用途。前開資料之使用,應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為原則,並不得揭露乙方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之資訊。


2、除前款研究用途外,乙方個人資料,甲方得依個資法規定行使下列處理或利用:

​(1)服務提供與行政管理

​(2)服務品質改善與統計分析

​(3)法律要求之通報義務(如發現違反動物保護法情事)

3、諮詢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甲乙雙方均應事前告知並說明錄製目的,並取得對方明確同意後為之。錄製內容僅得用於當次服務之紀錄、品質管控或爭議處理,不得作其他用途,且不得與其他可識別個人資訊結合使用。


4、個人資料與錄製資料均應妥善保管,防止未經授權之揭露、傳輸或公開,保存期限不得逾一年,期滿後應予刪除或銷毀。

第8條 其他規定

1、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及相關法規處理。

2、合約條款如有部分無效,不影響其餘條款效力。


第9條 本委託服務合約書正本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訂並由乙方依第4條規定完成費用繳納後生效。


甲    方: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全福祉流行病學實驗室

代 表 人:鄧紫云副教授

地    址:402臺中市南區興大路145號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合約簽署

請仔細閱讀上述條款並勾選同意

✅ 所有條款已確認,簽署合約後便可以開始預約時間了!
我已詳細閱讀並同意服務條款,了解所有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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